(2012)宁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宁强县巩家河镇两河口铁矿与宁强县代家坝上坝铁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巩家河镇两河口铁矿,宁强县代家坝镇上坝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巩家河镇两河口铁矿。被执行人宁强县代家坝镇上坝铁矿。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巩家河镇两河口铁矿与被执行人宁强县代家坝上坝铁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371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由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8万元,下余执行款57100元在当年12月25日前履行。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时主动履行了28万元给付义务,故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权利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阁审判员 薛进平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