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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仲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仲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2012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2年4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青、代理检察员徐斌,被告人仲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仲某至本市上城区金狮苑2幢3单元,发现被害人王某停在门口充电的一辆恒光牌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00元)未上锁,遂将该车充电器拔掉后将车盗走并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2012年4月2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仲某至本市上城区姚园寺巷断河头菜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充电的一辆莫拉克TDL807Z型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93元)未上锁,遂将该车充电器拔掉后将车盗走。被告人仲某行至望江立交桥下时被被害人张成某上抓获并报警。涉案莫拉克电动车已被发还被害人张某。自被告人仲某处扣押的赃款现金人民币106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仲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拘役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原羁押日期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