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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江与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6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被执行人孟国斌。被执行人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涂亚兴。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字第124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2)郑黄证执字第000037号执行证书,王江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4月17日前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