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莱阳团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鞠洪波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洪波,高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莱阳团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鞠洪波,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阳市供销社。被执行人:高连科,男,193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西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鞠洪波与被执行人高连科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此案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1997)莱阳中民初字第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姜永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