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与孟春燕、张爱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孟春燕。被执行人张爱兰。被执行人李太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春燕、张爱兰、李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春燕交款10000元,张爱兰交款10000元,李太亮交款107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