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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伟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30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5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缉私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肖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四人驾驶“汕尾0089(CM65433A)”船,自广东汕尾出发,当日傍晚抵达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从一艘香港油趸船过驳一批油料后驶离香港,在前往珠海香洲途经桂山岛海域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查获油料重56.85吨,系0#柴油,含“红油”成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计核,上述“红油”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88269.3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查验记录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资料、被查获的物品;证人肖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肖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四人驾驶“汕尾0089(CM65433A)”船,自广东汕尾出发,当日傍晚抵达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从一艘香港油趸船过驳一批油料后驶离香港,在前往珠海香洲途经桂山岛海域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发现,该缉私局在对该船追击过程中多次喊话并用警灯示停,然而该船反而加速往香港方向逃窜。后缉私人员经强行跳帮登船后成功将该船截获。海关缉私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船的登记用途为渔业作业但随船无任何渔业作业工具,且该船经改装,除自用油柜外,机舱内有6个大容量油柜装载油料,该批油料无合法来源证明。经鉴定,上述油料重56.85吨,系0#柴油,含“红油”成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计核,上述“红油”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88269.3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海图、查验记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1年5月24日,海上缉私处六中队出动“853”艇出海巡查,通过雷达发现可疑船只从香港大屿山海域向珠海方向开,经缉私人员开快艇追击多次喊话并警灯示停,该汕尾0089(CM65433A)船拒不接受检查,反而加速向香港方向逃窜,缉私人员强行登船,在桂山岛海域将被告人肖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和何某某现场抓获归案。经查,该船是一艘木质粤港澳流动渔船,香港船牌号为CM65433A,大陆船牌号为汕尾0089,船上有肖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4人。随船有一批证书,显示船东为陈永威,船籍港是香港仔。缉私人员检查发现在该船船舱改装过的油箱内装有红色柴油一批,在机舱上方有一快速往外泵油开关。2、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情况。3、电话记录。证实案发时涉案人员手机有多个在香港的通话记录。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涉案船只及相关证书、查获的红油。5、船舶停泊区证。证实涉案船舶停泊在盐田停泊区。6、电子称量单(附地磅处检定证书)及油品进仓单。证实查获的红油重量为56.85吨。7、涉案船泊的证明及相应档案资料、涉案人员的船民证。证实涉案船只加入了港澳流动渔船协会,肖某某为境内雇用渔工。8、郑某某的病历记录。证实经深圳市盐田区盐港医院检查,确诊郑某某右上肺浸润性肺结核疾病,建议到区防疫站治疗。9、海关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计核偷税额的红油数已减去涉案船只的自用油数。10、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为了走私红油,其雇请了何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三人,约定工资是2000元一个月,如果走私成功的话会有一些适当的提成。其在请他们时已经跟他们说明了是去偷运走私红油回大陆卖。2011年5月24日10时左右,其四人共同驾驶汕尾0089船从汕尾出发,于下午19时到达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靠上一艘香港油趸船。之后,该船在该油趸船过驳了一批红油。当天20时左右,该船驶离香港返航,准备将该批红油运往珠海香洲牟利,在途经桂山岛附近海域时被海关查获。11、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2011年5月23日,肖某某问其是否愿意去香港偷运红油到珠海香洲,每月2000元的工资,其同意。24日上午10点左右,其与肖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四人驾驶汕尾0089(CM65433A)船从汕尾港口出发,下午19时左右到达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把船靠在一条香港油趸船旁边,船长肖某某到港船上办理加载红油的手续,三名船员就帮忙接驳油管,20时装好油后驶向珠海香洲,22时在桂山岛海域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汕尾0089(CM65433A)船是港澳流动渔船,船上有7个油柜,船主和货主不知道是谁。12、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船长肖某某是其老乡,前段时间找到其,要求其一起去香港偷运红油到珠海香洲卖给当地的小渔船,底薪是1000元,每运一次红油提成500元。24日上午10点左右,其与肖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等四人驾驶汕尾0089(CM65433A)船从汕尾港口出发,下午19时左右到达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把船靠在一条香港油趸船旁边,船长肖某某到港船上办理加载红油的手续,三名船员就帮忙接驳油管,20时装好油后驶向珠海香洲,22时在桂山岛海域被海关缉私人员查获。汕尾0089(CM65433A)船是港澳流动渔船,船上有7个油柜,船主和货主不知道是谁。1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买油时肖某某负责在香港油趸船看油表,王某某带缆绳,其和何某某两人负责拉油管,整个加油过程大概20分钟左右。买油事宜是肖某某联系的。听船长说要把这批红油运到珠海卖给当地一些打渔的小渔船。1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对“CM65433A”船所载红色柴油的检测报告。证实该批红色柴油中含有“红油”成分,且属于5#柴油。15、深圳海关审单处出具的偷逃税额核定证明书。证实肖某某等四人涉嫌走私红油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应缴纳税额共计88269.34元人民币,核定偷逃税款共计88269.34元人民币。16、现场实物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记录表。证实该船中部共分三层,顶层为驾驶室,无异常;第二层为船舱,在该船舱甲板上有6个油口,在该船机舱上方杂物间发现有一个用来控制油泵的开关,将线控开关的插头插入机舱上方杂物间的电插座后,启动开关,该船所载的红色柴油从机舱入口前面的甲板出油口呈柱状喷涌而出;底层为机舱,在机舱内有6个大容量油柜。在该船上没有发现任何用来捕鱼的工具和用于储藏鱼的冰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走私红油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姜 君 伟审判员 邱 彩 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翔(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