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某、蒋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徐某。原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