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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永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8月28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21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Dxxx**、冀Dxx**号货车,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年县小北汪村路口时,撞在同方向行驶李某乙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焦某某负此事故本人头部受伤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经本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时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永年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焦某某、乔某某、郝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民事调解书,收款证明及建议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被害人一方谅解被告人李某甲,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对被告人李某甲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最后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世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