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志丹县永宁镇人,现住志丹县,农民。被告谷某某,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