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中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予受理起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庆中行初字第10号起诉人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龙。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以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损害公司内部股东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经审查,本院认为,庆阳市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是基于申请人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与庆阳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的。二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否侵害了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内部股东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不属政府土地变更登记审查范围。起诉人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保国审判员 郑晓霞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