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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民一特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魏彦丽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一特字第218号申请人王某甲,女,2001年3月22日生。申请人王某乙,男,2007年2月22日生。监护人王争利,男,1953年12月9日生,系两申请人的祖父。监护人郭社娣,女,1954年10月9日生,系两申请人的祖母。监护人王金录,男,1982年12月6日生,系两申请人的叔叔。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魏彦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称,2010年1月3日申请人的父亲王金光因未安全驾驶豫JSS4**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出公路撞到树上造成死亡,申请人的母亲魏彦丽因精神打击过大而精神失常,于2010年3月15日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后经村委会决定,指定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叔叔王金录及二人祖父母王争利、郭社娣为监护人,两申请人目前随其叔叔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另王金录生前与魏彦丽无任何财产,其生前居住的房屋系王金录父母建造,生活用品系其父母购买。综上,魏彦丽已失踪三年,现申请宣告魏彦丽失踪。经查,魏彦丽,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上官镇郭固营村。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系王金光与魏彦丽的子女。2010年1月3日,王金光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魏彦丽于2010年3月8日离开其居住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25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魏彦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魏彦丽仍然下落不明。另魏彦丽的父亲是魏俊士,魏彦丽的母亲是冯进彩。本院认为,魏彦丽于2010年3月8日离开其居住地,至今杳无音讯,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魏彦丽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魏彦丽为失踪人;二、指定魏俊士、冯进彩为失踪人魏彦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