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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武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武。被执行人张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武与被执行人张立新(2012)永民执字第3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立新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自己承包一拉溪镇索家屯村的20余公顷山片(价值80余万元)转包,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和法院费用计52.208.00元及利息;二、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陈武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