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治国与薛建强、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治国,薛建强,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灵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程治国,男,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转哲、耿随治,灵宝市朱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建强,男,1971年9月7日,汉族,住灵宝市。被告XX,男,1972年10月8日,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治国与被告薛建强、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治国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程治国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