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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治国与薛建强、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治国,薛建强,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灵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程治国,男,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转哲、耿随治,灵宝市朱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建强,男,1971年9月7日,汉族,住灵宝市。被告XX,男,1972年10月8日,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治国与被告薛建强、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治国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程治国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