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