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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