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256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陶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