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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晏典章与万才贤、刘玉珍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典章,万才贤,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晏典章,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才贤,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珍(万才贤之妻),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晏典章与被执行人万才贤、刘玉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万才贤、刘玉珍应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晏典章支付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349元。申请执行人晏典章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腾退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义务,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才贤、刘玉珍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0404元(含执行费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