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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通航路店、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通航路店;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伟江、陈勇,均系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通航路店。地址:汕尾市通航路中段百汇广场一、二楼。负责人万叶菁。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汕尾市汕尾大道中段信利广场。法定代表人黄亚清。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彭荣烈,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通航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通航路店协议和解,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汕尾市信利广场贸易有限公司通航路店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广文审 判 员  莫秀春代理审判员  林 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