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销部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销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石化大道(雷寨村对面),注册号610000100392732。法定代表人张成宝,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销部,经营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陶瓷现货A区东排41号。办公地址西安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C座21层。负责人:王梓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销部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以被告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祥发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52元,下余252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