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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符月华与顾建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月华,顾建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70号原告符月华。被告顾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月华与被告顾建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85元,由原告符月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海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