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青虎,刘祈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刑初字第5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青虎,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装潢业主,住吉林市昌邑区亚泰新城1号楼3单元409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龙二村3-1号),身份证号码:332625196305100930。被告人刘祈成(曾用名:刘振东),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身份证号码:2205241989071904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五道沟镇油松村油松屯。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2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青虎与被告人刘祈成寻衅滋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青虎因与被告人刘祈成达成赔偿协议,于2012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青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青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 洋代理审判员 王贵臣代理审判员 甄连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秋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