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侯占山、刘玉香等与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山,刘玉香,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磁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侯占山,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东窑头村人。原告刘玉香,女,194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东窑头村人。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磁县友谊北大街19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静华,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占山、刘玉香与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占山、刘玉香及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宋静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占山、刘玉香诉称,2006年二原告向被告(东槐树信用社)存入股金110000元(以侯占山名存入10000元,以刘玉香名存入100000元)。2009年3月13日,二原告到被告处取该股金本息时,被告只让我们取回本股金110000元和2007年底前的利息5800元,而2008年的利息4635.08元,被告以原告侯占山在20多年前欠其2000余元为由不予支付,如我们真欠其款,被告应在当时及时追要或者另案诉讼,不应该将我们的利息4635.08元予以扣押。要求被告给付我们股金利息款4635.08元。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二原告诉请的股金利息款4635.08元,被告已于2009年3月31日给付二原告,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二原告向被告(磁县东槐树信用社)存入股金11万元(以侯占山名存入1万元,以刘玉香名存入10万元),股金分红从存款之日起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原告收取分红款时,在分红记录证件上签名,如原告签名后不收取分红款,被告将该款计入次年入股本金。原告侯占山分红截止到2008年5月7日,其股本金为13500元,原告刘玉香分红截止到2008年7月12日,其股本金为102377元。后磁县东槐树信用社并入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9年3月13日,二原告到被告处取该股金时,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二原告股金共计115877元退还二原告,分红应为4635.08元,被告当天未给付原告。2009年3月31日,二原告向被告写了收到股金利息款4635.08元。以上被告对二原告股金及分红情况只有记账凭证,没有通过微机进行操作。后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多次到磁县信访局反应被告未给付其分红利息款4635.08元。2009年夏天,磁县信访局向被告有关人员调查情况,被告称不给原告利息款,是因为原告以前欠被告贷款未还。2009年12月30日是,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将该案发回重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二原告股金证、被告记账凭证(经核对复印件)、原告收到条、磁县信访局介绍信、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应有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存取手续正常情况下应通过微机操作后由当事人签名,让原告在白纸上书写收到股金利息款,不符合金融机构的交易习惯和工作规定,且原告在向被告打下收条后多次找被告要款,多次找磁县信访局反映情况,磁县信访局向被告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被告也称未给付原告利息款,故本院认定被告实际未给付二原告分红利息款4635.08元。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将该款给付原告,本院不予采纳。经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侯占山、刘玉香股金分红利息款4635.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建刚审 判 员 侯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