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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文章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易汇五金加工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章,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易汇五金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谢文章,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代理人:嵇思涛、祝得志,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易汇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和村洋河漕2号。经营者:章惠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章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易汇五金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章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易汇五金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文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章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易汇五金加工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文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