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翠兰、郑野与赵立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翠兰,郑野,赵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朱翠兰,女,193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郑野,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路,身份证号码:2202021993********。被执行人:赵立军,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朱翠兰、郑野与赵立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0日,在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市属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无法查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