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红与被告李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红,李双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郭小红,女,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东河街。被告李双保,男,成年,汉族,住涉县偏城镇寺子岩村。原告郭小红与被告李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小红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长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