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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红与被告李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红,李双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郭小红,女,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东河街。被告李双保,男,成年,汉族,住涉县偏城镇寺子岩村。原告郭小红与被告李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小红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红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长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