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与李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新保字第10号申请人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法定代表人陈日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辉扬,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飞,系惠阳区XX家具厂的经营者,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人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飞经营的惠阳区XX家具厂的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担保人陈秀文同意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水口镇大湖溪蓝波湾二期XX栋××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飞经营的惠阳区新圩金豪家具厂的机器设备一批,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陈秀文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水口镇大湖溪蓝波湾二期XX栋XX号房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