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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鸿与许浩锋、高宜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鸿,许浩锋,高宜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胡鸿。被告:许浩锋。被告:高宜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鸿诉被告许浩锋、高宜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胡鸿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