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鸿与许浩锋、高宜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鸿,许浩锋,高宜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胡鸿。被告:许浩锋。被告:高宜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鸿诉被告许浩锋、高宜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胡鸿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