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三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杨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杨立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324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殷建军,主任。被告杨立民,男,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十里铺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杨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