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宗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郑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 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