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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兴伟与被告许涛、李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伟,许涛,李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马兴伟,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齐飞,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涛,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柯,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伟与被告许涛、李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兴伟负担。审判长  石长战审判员  朱经文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