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冯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冯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刘某1,女,200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城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冯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明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