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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高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5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高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1、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高陵县药惠管委会东升村党支部书记兼七组组长期间,在负责统计上报本组粮食直补面积工作中,虚报该组粮食直补面积184.88亩(其中给自己名下虚报37.88亩、给其母亲李竹玲名下虚报49亩、给其妻子路利名下虚报49亩、给其女儿王颖名下虚报49亩),骗取国家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款共计12202.08元。2、200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高陵县药惠管委会东升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七组组长期间,在负责统计上报本组粮食直补面积工作中,虚报该组粮食直补面积37.88亩以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2500.08元;在负责统计上报本组良种补贴面积工作中,又虚报良种补贴面积184.88亩(其中给自己名下虚报37.88亩、给母亲李竹玲名下虚报49亩、给妻子路利名下虚报49亩、给女儿王颖名下虚报49亩),骗取国家良种补贴款1479.04元。2009年王某某采用虚报的方式骗得国家惠农补贴共计3797.12元。综上,王某某通过虚报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良种补贴款共计15999.2元,将14700余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剩余1400余元仍在其账户中。赃款现已全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路某、聂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王某乙、李某证言,审计报告,西安市财政局、高陵县财政局关于发放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的通知、粮食直补工作流程、高陵县药惠管委会东升村粮食直补统计表、良种补贴统计表、东升村七组粮食支部分户清册、王某某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中国邮政储蓄查询记录等书证,邮政储蓄卡一张、邮政储蓄存折两张及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自己及其家属名下虚报粮食补贴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5999.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庭前所贪污钱财已被追回,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代理审判员  段吉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