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泽欣纺织有限公司、马水良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泽欣纺织有限公司,马水良,顾爱娣,肖军,王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精工广场8幢3单元。负责人:袁军,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泽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法定代表人:马水良,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水良。被执行人:顾爱娣,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西扆山1队。被执行人:肖军。被执行人:王建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顾爱娣名下的位于中国轻纺��联合市场b区三层第156号营业房使用权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475000元(详见绍中评字(2012)第2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12年6月12日以司法处置价作为保留价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营业房使用权。2012年7月12日买受人孙建凌以475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顾爱娣名下的位于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b区三层第156号营业房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44年3月31日止,详见绍中评字(2012)第2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孙建凌(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屠李强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