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高芬琴。委托代理人徐晓姣。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夏水和。委托代理人夏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