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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马某,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马某乙,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爽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