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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XX与绍兴县正纺化纤有限公司、金矫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绍兴县正纺化纤有限公司,金矫剑,浙江舒普林印染有限公司,姚建根,绍兴县建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姚振松、卓广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正纺化纤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918991-7)。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九板桥村。法定代表人:姚建刚。被告:金矫剑。被告:浙江舒普林印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450080-5)。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龙路。法定代表人:杜卫剑。被告:姚建根。被告:绍兴县建安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252772-2)。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新闸村。法定代表人:应森源。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绍兴县正纺化纤有限公司、金矫剑、浙江舒普林印染有限公司、姚建根、绍兴县建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刘青红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