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某;叶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该社信贷员。被告:黄某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地址:陆河县上护镇,现住址:陆河县,被告:叶某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工作单位:陆河县科学技术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5号一案中,因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认为原、被告经内部协商已自行和解,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忠书记员 雷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