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0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兰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兰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71-1号原告:四川兰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龙虎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3355-1法定代表人:袁名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南环东路57号。法定代表人:黄立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兰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万元范围内查冻结被告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甬益铝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