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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史素芹与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素芹;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史素芹,农民。被告张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素芹与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潘智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