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扬邗民初字第0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勋与赵旸、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勋,赵旸,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0782号原告陈勋。委托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旸。委托代理人兰晓亭,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勋与被告赵旸、被告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勋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勋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勋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