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