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连明与周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连明,周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明,农民。被执行人周雪芬。申请执行人王连明为与被执行人周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雪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连明借款本金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雪芬在邮政储蓄银行有2900元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并划拨,其他金融机构查无存款。现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2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