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施午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午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7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午姐,女,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文盲,无业,家住安庆市枞阳县。2012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午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午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施午姐至本区新矸街道镇府路156号暂住房二楼,溜门入室,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时,欲将被害人脱在一边的衣服和裤子盗走,由于被害人惊醒发现,被告人扔下衣物逃走时被当场抓获。经公安人员清点,涉案财物为一件休闲服内有现金人民币110元,一条休闲裤内有钱包一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2美元,10港币,5元国库券,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经鉴定,总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176.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午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之、姚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午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午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