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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帝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东莞市南城昇达印花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帝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20号原告东莞帝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法定代表人黄昌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雄,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谈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帝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帝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收取363.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