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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与于增月、张二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执字第494号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驾迟信用社与于增月、张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深民二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增月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二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