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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乔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60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乔某诉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