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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林,XXX,张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林。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张孝礼。王希林申请执行XXX、张孝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希林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546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X、张孝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林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XXX、张孝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XXX、张孝礼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林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