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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昆执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青与被执行人刘军、王淑华、路福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昆执字第424-4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青与被执行人刘军、王淑华、路福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昆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军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