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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高某,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赵长春,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牧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