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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市中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1)市中执字第267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恒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锦辉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市中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恒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锦辉水泥有限公司。执行担保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滕州市恒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锦辉水泥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担保人冯某某自愿担保还款132000元,但在担保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冯某某应当履行132000元的还款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方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