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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一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井芝诉寇东梅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385-1号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对原告周井芝诉被告寇冬梅、寇秋杰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二、现有现金25万元,其中现金20万元归原告周井芝所有;现金5万元及利息35625元归被告寇东梅所有。”更改为“现有吉林市环城农商行白山支行整存整取,户名为寇祥禄,账号为072061606101020005****,金额为25万元整的存单一张,其中存单中的20万元归原告周井芝所有;存单中的5万元及利息35625元归被告寇东梅所有。”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百度“”